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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建法规考点: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来源:233网校 2017-01-10 09:21:00
导读: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第七章考点: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点击进入听课,老师解读考点》》

  1.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包括:依法发包。必须向建设工程参与单位提供有关工程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保证自己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处以规定额度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包括: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尤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应当遵守有关勘察、设计资质的法律规定。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注明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通常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依法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和问题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处以规定额度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包括:应当遵守有关工程监理资质的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承担依法应当回避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监理规范和工程承包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情节轻重和后果,包括:责令改正,处以规定额度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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