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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综合题专项练习五(含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4-12-11 10:21:00
  • 第2页:参考答案
1.【答案】A
【解析】本案中甲提起的是违约责任纠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是期货公司所在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2.【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3.【答案】C
【解析】本案中的客户甲在开户后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失误,造成了实际交易亏损,这部分交易亏损完全基于客户甲个人的原因,与期货公司没有任何因果联系。本案中的期货公司未履行其通知义务,确实是一种违约行为,但其应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对客户甲强行平仓的这部分交易损失;客户甲自开户至9月份的交易损失与期货公司无任何关系,应由其个人承担。即期货公司只应赔偿客户甲交易损失6万元,而不应该返还其保证金10万元。
4.【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期货交易所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举证责任。期货公司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客户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规定,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5.【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数额应当与期货司或者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强行平仓者承担。
(二)
6.【答案】B
【解析】甲窃取公司公款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甲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得公款的;由于甲是国家工作人员,故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是否据为己有,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借取”公款使用,并没有自己占有的意思,本题中甲明显具有自己占有的意愿,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7.【答案】AB7
【解析】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乙非法谋取利益,并收受乙的“信息费”,属于受贿行为;此外,甲作为会计人员,属于期货公司的知情人士,他将内幕信息告诉乙并指示乙买卖期货,构成了泄露内幕信息罪。
8.【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第六条的规定,甲与妻子之间已经构成了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属于共同犯罪。
9.【答案】ACD
【解析】若甲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以上几题的分析,可以得出甲构成了ACD三项罪名。
10.【答案】B
【解析】很明显,乙构成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对象是单位,而本题中对象是甲,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乙的行为只是利用甲告诉他的内幕信息获得利益,并没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也不构成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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