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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2017-12-07 15:06:00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四条 协会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考试规则;

(二)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

(三)组织编写、出版、发行考试统编教材;

(四)确定考试方式、考试时间和年度举办次数,发布考试公告;

(五)组织命题工作;

(六)组织考务工作;

(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

(八)受理考试咨询;

(九)编制考试预决算;

(十)与考试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考务工作主要包括受理考试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阅卷、管理考试成绩等。

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社会专业考试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协助承担部分或全部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约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十八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资格考试包括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和期货投资分析三个科目。考试采取百分制,一般六十分为成绩合格线,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对于期货基础知识和期货法律法规,单科考试成绩在当年及以后两个年度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以上两个科目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获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的,可以参加期货投资分析科目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合格证。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和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合格证长期有效。

第九条 考试成绩由协会在考试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协会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条 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盗取。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协会组织查处;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协会配合相关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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