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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宁教师资格小学教育学复习资料:6.2学生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7日
  三、学生的社会地位
  学生的社会地位是指他们作为社会成员应具有的主体地位。青少年儿童是未来社会的主人,有着独立的社会地位,并依法享受各项社会权利。
  从道义上讲,青少年、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人类的希望。从法制角度讲,学生是独立的社会个体,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不仅享有一般公民的绝大多数权利,并且受到社会特别的保护。这一点正是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体现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1.学生的身份
  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有关法律的相继颁布,初步明确了教育领域中中小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从有关涉及学生的法律法规看,对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是从三个层面进行的:
  (1)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
  (2)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
  (3)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因此,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2.学生的法律地位
  中小学生身份的确定为其法律地位的定位提供了前提。法律地位是由双方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决定的。教育领域中,作为未成年公民,学生在与教师、校长或行政机关双方形成的关系中,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都应受到学校的特殊保护;作为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学生享有的受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也必须受到特别保护。教师不能因为教育职责的履行而侵害学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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