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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五章同步训练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8日
  五、综合题
  1.【答案】
  (1)①甲公司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是邀请乙公司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②乙公司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应具备四个条件,第-,内容具体确定;第二,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第三,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第四,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乙公司的报价因同意甲公司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③甲公司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乙公司的要约-致,且于承诺期内做出。
  (2)该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然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公司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甲公司亦已接受,且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①对甲公司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公司应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甲公司该损害乙公司利益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②根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思路点拨】本题主要考核了要约、要约邀请、承诺、买卖合同的成立、撤销权等规定。易混淆的主要有两点:第-,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必须具备-定条件才属于要约;第二,注意区分撤销权行使期限的1年和5年适用情形的不同,1年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5年是“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2.【答案】
  (1)甲乙两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也予以结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答案】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因为,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数额也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也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约定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而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并且也未协商-致。法定解除则有法定情形,当事人的情况也不符合。因此,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的损失达50万元,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5)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则丙公司应当履行-般保证责任。
  【思路点拨】本题主要考核了定金、违约金、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履行、保证责任等规定。易混淆的点是: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两处-个是定金,另-个是违约金,-个比例是20%,另-个比例是30%,要注意区分掌握。
  4.【答案】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问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5.【答案】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不适当地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本题如果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合同的履行地点,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
  (3)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是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的,因此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
  (4)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本题货物因遭泥石流灾害而毁损,乙公司是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的。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思路点拨】本题主要考核了抗辩权的行使、合同的履行、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保证责任等规定。需要掌握的要点有: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情形;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顺序,约定不明的,先协议补充,再看是否存在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则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运输途中遇不可抗力的话,承运人可免责;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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