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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五章同步训练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8日

同步系统训练参考答案及解析

  -、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本题考核承诺生效时间。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的生效时间为要约人收到承诺时。
  2.A
  【解析】本题考核要约的撤销、撤回与失效的关系。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B
  【解析】本题考核效力待定合同。选项A属于无效合同;选项C属于无效合同;选项D属于可撤销合同。
  5.A
  【解析】本题考核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第三人(丙学校)因债务人(乙企业)向其履行合同而对债务人(乙企业)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在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债权入(甲公司)对债务人(乙企业)所享有的权利。
  6.A
  【解析】本题考核涉及第三人履行的责任承担。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该合同应由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7.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A公司与B服装厂签订的合同因约定货到后再付款,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B未履行的,后履行-方A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8.C
  【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根据规定,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只有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的-方才能解除合同。
  9.A
  【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的相关规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0.B
  【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11.D
  【解析】本题考核对撤销权行使的时效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考生要注意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相区分,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只有1年的期限,没有5年的期限规定。
  12.D
  【解析】本题考核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选项A错误;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选项B错误;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定金与留置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选项C错误。
  13.C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人资格。按照《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14.C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15.B
  【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转让债务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根据规定,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企业转让50万元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因此乙企业对该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6.B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7.D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期问。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8.B
  【解析】本题考核抵押制度。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此选项A正确;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因此选项B错误;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因此选项C正确;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因此选项D正确。
  19.D
  【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厂房属于法定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故该抵押权于登记之日起设立。
  20.A
  【解析】本题考核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动产不适用质押和留置。
  21.C
  【解析】本题考核质押担保的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2.C
  【解析】本题考核质押权的设立时间。根据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3.A
  【解析】本题考核定金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选项B错误;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因此选项C错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选项D错误。
  24.D
  【解析】本题考核违约责任的承担。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依据,选项A正确。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选项B正确。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并用,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25.C
  【解析】本题考核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6.B
  【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7.B
  【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时间。根据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28.C
  【解析】本题考核提前偿还贷款利息的计算。根据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29.C
  【解析】本题考核“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无需经租赁物的新所有人的认可。但王某出卖其所有的房屋,也无需经承租人张某的同意。
  30.B
  【解析】本题考核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31.D
  【解析】本题考核保管合同的规定。根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2.D
  【解析】本题考核仓储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规定.仓储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前支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33.B
  【解析】本题考核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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