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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五章同步训练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8日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解析】本题考核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如果格式条款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包括;-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另外,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选项C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并不能判定条款无效,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2.CD
  【解析】本题考核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选项A属于无效合同;选项B属于表见代表行为,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法》所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之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AC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履行的规则。根据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因此选项B错误。
  4.B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约定不明的规定。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就交货地和付款地而言,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交货地,以接受货币-方所在地为付款地。本题中,对于交货来说,其履行义务的所在地是卖方的北京;对于付款来说,接受货币的-方仍然是作为卖方的北京。
  5.C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保全措施。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撤销。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ABCD
  【解析】本题考核先诉抗辩权。有下列情形之-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7.B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借款合同的期限,法律并没有严格的限制规定。
  8.AD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期间的界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包括:(1)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选项C错误;2年的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因此选项B错误。
  9.BCD
  【解析】本题考核担保制度。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AC
  【解析】本题考核物保与人保并存的保证责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1.ACD
  【解析】本题考核抵押物的登记。以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担保也应依法办理登记,但该担保的形式是权利质押,并不是抵押。
  12.CD
  【解析】本题考核抵押的财产范围。根据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本题中,学校的教育设施和依法被查封的财产,是不得用于抵押的。
  13.AC
  【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押的概念。以债券出质属于权利质押,出质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14.ABCD
  【解析】本题考核质权设立时间。
  15.ABCD
  【解析】本题考核留置权的适用。根据《物权法》,所有合同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适用留置权,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16.CD
  【解析】本题考核违约金和定金罚则的适用。合同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由没有违约的-方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本题中如果选择定金条款,就是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即80万元,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如果选择违约金条款,就不能要求对方多还-倍的定金,即40万元,但给付的定金仍应返还(返还的原数不属于违约责任),也就是可以要求支付违约60万元和返还原数定金40万元。
  17.ABC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情况。本题中选项A属于约定解除,选项BCD属于法定解除。
  18.ABD
  【解析】本题考核提存情形。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包括:(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本题中,选项ABD的情形下债务人均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9.ABC
  【解析】本题考核提存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提存后,意味着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债务人不再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20.AC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终止的情形。选项B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并不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21.AC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合同的处理。根据规定,出卖人就同-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C拥有该设备所有权,但A、B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A应当向B承担违约合同的责任。
  22.CD
  【解析】本题考核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错误。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选项B错误。
  23.AC
  【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承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A中,出卖人承担风险。(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所以选项B中,出卖人不承担风险。(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所以选项C中,出卖人承担风险。(4)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所以选项D中,出卖人不承担风险。
  24.ABD
  【解析】本题考核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只有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才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支付。
  25.AC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形式。(1)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题选项B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也可以采用非书面形式;(3)技术转让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6.ABCD
  【解析】本题考核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27.ABD
  【解析】本题考核行纪合同的相关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甲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丙订立合同,并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第三人丙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致委托人乙损失时,如果行纪人与委托人没有另行约定,应由行纪人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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