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6经济法考试第一章第三节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月10日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知识点预习——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二、知识点练习

  多选题

  某律师对于客户的下列代理请求,可以接受的有(  )。

  A、客户甲请求律师代理签订收养子女的协议

  B、客户乙请求律师代理起诉债务人

  C、客户丙请求律师代理出售房屋

  D、客户丁请求律师代理婚姻登记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适用范围。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具有人身性质,不适用代理。

  考生近期热门关注: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预习阶段学习计划表 报考指南

  备考技巧讲师讲解:233网校老师解读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复习备考策略

  考试交流吐槽区(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

  233网校-中级会计师群3(群1:252050927)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小编个人微信号“fdoz33”咨询。也可以使用微信公众号“kjzc233”加入我们的备战团队233网校APP已上线,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报考!

2015年湖南中级会计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小编个人微信号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