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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投资基金》考试要点解析:第十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4月18日
  第五节基金行业人员监管
  要点十六
  一、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监管
  高管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要点十七
  (一)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监管的重要性监管的重要性表现在四个有利于上。
  第一,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第二,有利于提高基金高管人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自律意识的发挥。
  第三,有利于防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及时发现,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
  第四,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集中与共享,为全面、科学、报考的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要点十八
  (二)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
  通常的管理手段包括资格考试、注册制度、持续教育计划和建立高级管理人员档案等。
  1.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包括:
  (1)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2)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以任职;
  (3)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4)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三)基金行业高级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四)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督长的监督管理
  【例题13·判断题】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向公司董事会、但是可以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A(对)
  B(错)
  【答案】B(错)
  要点十九
  (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手段
  1.高管人员所在单位以及监管部门的考核。
  2.督察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3.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4.暂停职务或者免除职务。
  主要有五种情况。
  第一,高级管理人员最近】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
  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第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两次以上。
  第三,擅离职守。
  第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能的。
  第五,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5.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高管人员离任,相应的机构要对其进行离任审查。
  6.违法违规处理。
  【例题14·单项选择题】督察长应当在知悉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信息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A.3
  B.4
  C.5
  D.6
  【答案】A
  【例题15·单项选择题】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C
  要点二十
  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
  要点二十一
  (一)基金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基金经理注册制度
  2009年4月1日实施。任职前应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申请注册。
  (三)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要点二十二
  (四)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1.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及离任管理制度。
  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
  2.建立健全投资和研究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3.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
  4.建立健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5.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6.建立健全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7.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
  相关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
  8.建立健全代理人制度。
  9.建立健全合规培训制度。
  每个投资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合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10.建立健全代行职责制度。
  要点二十三
  (五)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1.督察长遇到异常及时报告。按规定,投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处理:
  (2)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3)在其他非经营机构兼职;
  (4)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如果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2.日常监管及违规时的处理。
  (1)日常监管;
  (2)投资管理人员违规时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离任审查
  (一)基本要求
  (二)报备要求
  (三)审计及审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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