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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点精讲:基金、权证和转债的相关操作

来源:233网校 2015年3月12日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
  2004年1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2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这两个规范性文件,
  对我国证券交易所开展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业务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ETF发售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投资者在ETF募集期间,认购ETF的方式有场内现金认购(网上)、场外现金认购(网下)、网上组合证券认购和网下组合证券认购。投资者办理证券交易所ETF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在中国结箕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ETF的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上现金认购的,接受申报的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采用网上组合证券认购的,证券交易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无足额组合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
  (二)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方式
  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一是进行申购和赎回;二是直接从事买卖交易。
  (三)ETF规则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ETF的申购和赎回,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购是投资者通过一级交易商,申请以一揽子股票和少量现金换取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赎回是投资者通过一级交易商申请以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换取一揽子股票和少量现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基金代码、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申购、赎回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
  投资者从事基金份额的买卖交易,适用证券交易所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涨跌幅等规定。按上证50ETF的做法,买卖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买卖、申购、赎回ETF的基金份额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2)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3)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4)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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