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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点精讲: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来源:233网校 2015年3月17日
  • 第2页:备案与批准程序
  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申报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法律意见。
  (二)受理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证券公司是否受理其申请。
  例7—8(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中国证监会收到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  )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证券公司是否受理其申请。
  A.可行性
  B.齐备性
  C.合规性
  D.真实性
  【参考答案】B
  【解析】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会受理时,应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证券公司是否受理其申请。
  (三)审核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后,结合有关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情况,对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审核。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证券公司申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按规定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应当清晰地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设计、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安排、风险揭示、资产管理事务的报告和有关信息查询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委托人做出委托决定的全部事项,以充分保护委托人利益,方便委托人做出委托决定。
  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托管方式与托管费用、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派等事项做出约定;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由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问的权利与义务应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合同中约定。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2.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知情的权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要承担如下义务:
  1.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2.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5.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客户具体的权利义务需要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例7—9(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客户可以转让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
  【参考答案】×
  【解析】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客户不可以转让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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