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和证券:1.自有资金和证券;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3.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4.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四、权益处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金融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金融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一)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二)证券持有人的收益权利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者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分别将分派的证券或者现金记录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并相应变更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数据。
(三)证券持有人的信息报告与披露义务
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不计入其自有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证券数量的变动而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五、监督管理
(一)制定业务规则
证券金融公司应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转融通业务规则,明确账户管理、授信管理、标的证券管理、保证金管理、费率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二)公布信息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以下转融通信息:
1.转融资余额;
2.转融券余额;
3.转融通成交数据;
4.转融通费率。
(三)建立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2.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3.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4.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证券金融公司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证监会可以根据君防范证券金融公司风险的需要,对提取比例进行调整。
(四)资金用途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除用于履行证监会规定的转融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1.银行存款;2.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3.购置自用不动产;4.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五)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六)报告制度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按照规定编制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包含上述第(三)项中所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和转融通业务专项报表,以及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七)信息共享与保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信息共享机制。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八)违规处罚
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证监会对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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