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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交易命题点解读:融资融券业务

来源:233网校 2015年4月25日
  第二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命题点一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掌握)
  (1)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
  (2)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3)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
  命题点二 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掌握)
  (一)证券公司信用账户
  (1)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账户。
  (2)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3)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4)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5)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6)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7)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二)客户信用账户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和信用证券账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1)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2)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命题点三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熟悉)
  (一)客户的申请
  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客户征信调查
  (1)内容:客户基本资料,投资经验,诚信记录,还款能力,融资融券需求。
  (2)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三)客户的选择标准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
  (2)账户状态: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清晰,交易结算状态良好。
  (3)信誉状况: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5)投资风格及业绩: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6)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命题点四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一)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熟悉)
  (1)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2)合同中载明的事项(20项)。
  (3)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二)风险揭示(熟悉)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需要注意的几点内容:
  (1)提示客户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2)提示客户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3)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4)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5)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客户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6)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客户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7)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客户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8)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信地址,向客户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客户的通知义务。客户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9)提示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客户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命题点五 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熟悉)开户
  (1)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
  (2)客户只能开立1个信用资金账户。
  (3)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4)提交担保品保证金应为现金或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品种和折算率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规定。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
  (5)授信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超过6个月。
  命题点六 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掌握)
  (1)证券公司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
  (2)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4)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
  (5)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6)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7)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8)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9)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10)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11)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
  (二)标的证券(掌握)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四大类证券,即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1)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②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③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新增):
  ①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②近3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
  ③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上交所180只股票、4只ETF;深交所98只股票、3只ETF)
  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命题点七 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一)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计算(熟悉)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
  (2)ETF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5)权证的折算率为0。
  (二)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熟悉)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熟悉)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四)客户担保物的监控(熟悉)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更通俗的讲就是:
  维持担保比例=(自己的资产+借来的资产)/借来的资产
  除下列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1)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2)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3)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4)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5)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6)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或在维持担保比例超出规定比例时按照规定提取有关证券和资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命题点八 权益处理(熟悉)
  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
  (一)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行使
  所谓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股票红利或权证等,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
  (三)其他权益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四)融券交易期间权益的处理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和融券客户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命题点九信息披露与报告(熟悉)
  (1)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数据。
  (2)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①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②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③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④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⑥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3)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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