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证券从业>证券基础知识>复习指导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速记第二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8月14日
导读: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速记第二章(股票)包括:股票的概述与类型;股票的价值与价格;普通股票;优先股票;我国的股票类型。
  【考点三】普通股票
  一、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通过发行普通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成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当出现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保证普通股票股东享有出席会议的平等权利。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普通股票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其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普通股票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是普通股票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3.其他权利
  除了上述两种基本权利外,普通股票股东还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还有以下主要权利:第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二、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复习计划:201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前计划

  模拟试题: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全真五科全真预测试卷最后冲刺

  233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强强集结证券从业顶尖讲师教研团队,专为证券考证人员打造证券VIP班,同时为大家提供双师资授课,您可以选择自己喜爱的老师讲课,根据机考形式,我们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全真机考模拟考场,让考友轻松备考。

相关阅读

֤ȯҵʸѧϰ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