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指导

2014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试要点解析:第一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27日
  要点三
  (保荐制度)
  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推出了保荐制度。保荐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保荐办法》提出“双保”要求,既有保荐机构保荐又有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
  (2)保荐期限: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主板上市

持续督导期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司 公债券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 个完整会计年度

  备注:创业板上市,分别延长一年。
  【例题2·不定项选择题】
  保荐期间分为( )。
  A.持续推荐阶段
  B.尽职调查阶段
  C.持续督导阶段
  D.尽职推荐阶段
  【答案】CD
  【解析】《保荐办法》规定,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例题3·单选题】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 )。
  A.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
  B.证券上市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C.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问及其后—个完整会计年度
  D.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答案】C
  【例题4·判断题】(A表示对,B表示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
  【答案】A(对)
  (3)保荐责任: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
  (4)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报考的注册登记管理。
  对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
  ①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3个月,责令其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②保荐代表人在两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累计两次以上,证监会可在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保荐业务人和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推荐的项目,应当撤回;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保荐机构资格。
  要点四
  (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检查)
  1.非现场检查
  通过手工或计算机系统对证券公司上报的年度报告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分析(证券公司的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协会);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代发证券和证券发行收入)和与承销业务有关的自查内容)。
  2.现场检查
  证券承销业务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安全性是检查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制度与人员的检查和业务的检查(定期或不定期)。

  真题推荐:2001-2013年证券考试真题汇总

  最新推荐:2014证券考试指南|考试时间|报名时间|教材|科目

  课程辅导:为方便广大学员充分备考,233网校“2014年证券从业HD高清课件”开始招生,辅导课程:证券VIP班,套餐班,精讲班,冲刺班,习题班。

相关阅读

֤ȯҵʸѧϰ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