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指导

2014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试要点解析: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2月30日
  第一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
  要点一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及关注事项)
  (一)基本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二)一般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l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最近l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六条规定,其中,应重点掌握以下四条: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l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例题1·单选题】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最近( )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 )以上的情形。
  A.24个月,30%
  B.24个月,50%
  C.12个月,50%
  D.12个月,30%
  【答案】B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五条规定,其中,应重点掌握以下两条:
  (2)最近3年及l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5)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例题2·单选题】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
  A.最近2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B.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C.最近2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D.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答案】B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五条规定,其中,应重点掌握以下四条:
  (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l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l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例题3·不定项选择题】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A.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B.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C.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D.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答案】ABD
  (三)配股的特别规定
  向原股东配股,除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拟配股数量不超过本次配股前股本总额的30%。
  【例题4·单选题】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 )。
  A.10%
  B.20%
  C.30%
  D.50%
  【答案】C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四)公开增发的特别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除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l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l个交易日的均价。

  真题推荐:2001-2013年证券考试真题汇总

  最新推荐:2014证券考试指南|考试时间|报名时间|报考条件|教材|科目

  课程辅导:为方便广大学员充分备考,233网校“2014年证券从业HD高清课件”开始招生,辅导课程:证券VIP班,套餐班,精讲班,冲刺班,习题班。

相关阅读

֤ȯҵʸѧϰ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