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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一、考情分析
年份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单选题 1 分 2 分 1 分 1 分 1 分
多选题
合计分值 1 分 2 分 1 分 1 分 1 分
二、核心考点
考点一、法的形式及其制定主体(结合法的效力层次图进行掌握)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定主体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XX 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XX 条例 国务院
部门规章 XX 规定、办法、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XX 地方 XX 条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政府规章 XX 地 XX 规定、办法、细则 地方人民政府
考点二、法的效力层次
考点三、法的冲突处理
同一机关制定
新法 > 旧法
特别法 > 一般法(普通法)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不用新的也不用特别的,由谁制定谁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上位法 >下位法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国务院 国务院认为用地方性法规的,国务院裁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一、考情分析
年份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单选题 1 分 2 分 1 分 1 分 1 分
多选题
合计分值 1 分 2 分 1 分 1 分 1 分
二、核心考点
考点一、法的形式及其制定主体(结合法的效力层次图进行掌握)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定主体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XX 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XX 条例 国务院
部门规章 XX 规定、办法、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XX 地方 XX 条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政府规章 XX 地 XX 规定、办法、细则 地方人民政府
考点二、法的效力层次
考点三、法的冲突处理
同一机关制定
新法 > 旧法
特别法 > 一般法(普通法)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不用新的也不用特别的,由谁制定谁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上位法 >下位法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国务院 国务院认为用地方性法规的,国务院裁决
(两者间没有谁效力>谁的说法) 提意见 国务院认为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裁决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三、课后练习
【2021】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各层级的法律规范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辩证
统一,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效力不同。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安全生产法》的效力高于《职业病防治法》
B.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效力高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效力相同
D.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效力高于《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本题典型的根据尾巴判断法的形式,再根据法的效力层级得出答案,历年考试这种考查方式最多,其中需要特别注
意,法规教材目录中的《民法典》是法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
特别规定》是行政法规,《煤矿安全规程》是部门规章,上述法的名称特征并不符合一般命名特征,需要单独记忆。
A 选项错误。法与法之间没有高低之分。
B 选项错误。行政法规之间没有高低之分。
C 选项正确。两个都是行政法规。
D 选项错误。两个都是地方法规。
【2023】根据法的不同层级和效力位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下列法律规范中,属于安全
生产行政法规的是()
A. 《消防救援衔条例》
B.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C.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D.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本题也属于典型的根据尾巴判断法的形式,但是只能初步排除 CD 选项,剩下 AB 中选,针对《消防救援衔条例》
我们可能不太熟悉,但是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咱们应该要做到熟烂于心,这是教材第六章要学到的一
部行政法规。所以排除法也可以轻松的排除 A 选择 B 选项。
A 属于法律,B 属于行政法规,C 属于地方性法规,D 属于部门规章。
【2024】我国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效力高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B.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效力高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C.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效力低于《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D.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效力低于《安全生产法》
【参考答案】D
(两者间没有谁效力>谁的说法) 提意见 国务院认为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裁决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三、课后练习
【2021】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各层级的法律规范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辩证
统一,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效力不同。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安全生产法》的效力高于《职业病防治法》
B.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效力高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效力相同
D.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效力高于《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本题典型的根据尾巴判断法的形式,再根据法的效力层级得出答案,历年考试这种考查方式最多,其中需要特别注
意,法规教材目录中的《民法典》是法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
特别规定》是行政法规,《煤矿安全规程》是部门规章,上述法的名称特征并不符合一般命名特征,需要单独记忆。
A 选项错误。法与法之间没有高低之分。
B 选项错误。行政法规之间没有高低之分。
C 选项正确。两个都是行政法规。
D 选项错误。两个都是地方法规。
【2023】根据法的不同层级和效力位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下列法律规范中,属于安全
生产行政法规的是()
A. 《消防救援衔条例》
B.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C.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D.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本题也属于典型的根据尾巴判断法的形式,但是只能初步排除 CD 选项,剩下 AB 中选,针对《消防救援衔条例》
我们可能不太熟悉,但是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咱们应该要做到熟烂于心,这是教材第六章要学到的一
部行政法规。所以排除法也可以轻松的排除 A 选择 B 选项。
A 属于法律,B 属于行政法规,C 属于地方性法规,D 属于部门规章。
【2024】我国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效力高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B.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效力高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C.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效力低于《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D.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效力低于《安全生产法》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A 项错误,两者都是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不同没有效力大小比较一说。
B 项错误,《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是地方政府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是部门规章,两者效力相等,
C 项错误,《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两者效力不能比较
【2022】法律的制定主体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不同。关于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应急管理部制定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B.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C.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法律地位高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D.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应急管理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A 选项错误,注意不是“法律地位”,《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确
表述应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与应急管理部制定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 选项错误,《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属于河南省的地方性法规,而《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属于北京市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属于同一管辖范畴,不能作比较。
C 选项错误,《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法律地位“低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
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D 选项正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属于
应急管理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级高于部门规章。
【模拟题】根据《立法法》,( )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A.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B.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
C.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
D. 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
E.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立法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
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参考解析】
A 项错误,两者都是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不同没有效力大小比较一说。
B 项错误,《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是地方政府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是部门规章,两者效力相等,
C 项错误,《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两者效力不能比较
【2022】法律的制定主体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不同。关于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应急管理部制定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B.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C.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法律地位高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D.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应急管理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A 选项错误,注意不是“法律地位”,《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确
表述应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与应急管理部制定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 选项错误,《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属于河南省的地方性法规,而《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属于北京市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属于同一管辖范畴,不能作比较。
C 选项错误,《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法律地位“低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
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D 选项正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属于
应急管理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级高于部门规章。
【模拟题】根据《立法法》,( )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A.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B.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
C.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
D. 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
E.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立法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
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本节要求:能脱离书本将下表默写且熟记于心。
本节要求:能脱离书本将下表默写且熟记于心。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 一、考情分析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第一节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2 分 1 分
第二节 基本规定 1 分 1 分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保障 12 分 13 分 10 分 7 分 6 分
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和义务 1 分 1 分 2 分 4 分
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 分 3 分 3 分 6 分 2 分
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与调查处理 1 分 1 分 4 分 2 分 3 分
第七节 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3 分 1 分 2 分 4 分 2 分
合计 18 分 22 分 19 分 23 分 17 分
二、核心考点(总则)
考点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
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口诀:小核桃+4 类交通)
考点二、主要负责人的界定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
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考点三、工会职责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六十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
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
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
理。
(工会无实权,仅有监督建议权)
核心考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考点一、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 一、考情分析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第一节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2 分 1 分
第二节 基本规定 1 分 1 分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保障 12 分 13 分 10 分 7 分 6 分
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和义务 1 分 1 分 2 分 4 分
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 分 3 分 3 分 6 分 2 分
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与调查处理 1 分 1 分 4 分 2 分 3 分
第七节 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3 分 1 分 2 分 4 分 2 分
合计 18 分 22 分 19 分 23 分 17 分
二、核心考点(总则)
考点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
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口诀:小核桃+4 类交通)
考点二、主要负责人的界定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
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考点三、工会职责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六十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
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
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
理。
(工会无实权,仅有监督建议权)
核心考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考点一、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组织或者参与教育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检查生产状况,及时排查隐患,提改进建议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制止和纠正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区分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整个公司一把手)与项目负责人(项目上的一把手)的安全职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
全检查记录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考点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考点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建运金矿)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含 1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联系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组织或者参与教育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检查生产状况,及时排查隐患,提改进建议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制止和纠正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区分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整个公司一把手)与项目负责人(项目上的一把手)的安全职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
全检查记录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考点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考点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建运金矿)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含 1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联系
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
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电科大)
简记:未见运金矿+电科大百人(机构或者专职)
考点四:高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的告知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
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金矿)
考点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建运金矿)
考点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危
金矿)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注: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 煤矿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化工安全、 金属冶炼安全、 建筑
施工安全、 道路运输安全、 其他安全 (不包括消防安全)。(见到媒人要化三金)
考点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
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
考点八:特种作业人员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
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目录: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
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
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为金矿花+高冷电焊切)
联系:没证上岗怎么办?两部规定不一样怎么办?
《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
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
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电科大)
简记:未见运金矿+电科大百人(机构或者专职)
考点四:高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的告知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
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金矿)
考点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建运金矿)
考点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危
金矿)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注: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 煤矿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化工安全、 金属冶炼安全、 建筑
施工安全、 道路运输安全、 其他安全 (不包括消防安全)。(见到媒人要化三金)
考点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
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
考点八:特种作业人员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
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目录: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
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
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为金矿花+高冷电焊切)
联系:没证上岗怎么办?两部规定不一样怎么办?
《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九:安全评价与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危金矿)
联系: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傻傻分不清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
施所需费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预防疾病)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
考点十:验收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
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
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危金矿)
【联系】:全书把握好四处验收规定跟政府部门有关,其余的“验收”基本都是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自行验
收。政府部门“监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
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九:安全评价与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危金矿)
联系: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傻傻分不清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
施所需费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预防疾病)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
考点十:验收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
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
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危金矿)
【联系】:全书把握好四处验收规定跟政府部门有关,其余的“验收”基本都是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自行验
收。政府部门“监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
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进行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
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
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矿山安全法》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
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特别注意】实际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却经常混淆为政府部门验收的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
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
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考点十一:关于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通报)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双报告)
考点十二:吊装、爆破、动火、临时用电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考点十三: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进行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
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
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矿山安全法》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
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特别注意】实际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却经常混淆为政府部门验收的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
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
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考点十一:关于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通报)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双报告)
考点十二:吊装、爆破、动火、临时用电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考点十三: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总结:作业人员有权力让单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且有义务佩戴好,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
品。
考点十四: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职责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考点十五:同一作业区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面),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考点十六: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的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①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②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
及时督促整改。
总结:往往在同一道题目中考查到第 48 条和第 49 条,问题不用想复杂,第 48 条是两两单位没有合同关系,所以
只能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而 49 条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关系,是有合同关系的,所以既能在合同中约定又能签协
议约定。
考点十七: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职工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额由单
位缴纳)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联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总结:作业人员有权力让单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且有义务佩戴好,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
品。
考点十四: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职责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考点十五:同一作业区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面),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考点十六: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的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①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②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
及时督促整改。
总结:往往在同一道题目中考查到第 48 条和第 49 条,问题不用想复杂,第 48 条是两两单位没有合同关系,所以
只能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而 49 条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关系,是有合同关系的,所以既能在合同中约定又能签协
议约定。
考点十七: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职工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额由单
位缴纳)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联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
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口诀:
危金矿花+尖椒鲍鱼
核心考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
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
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
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
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
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
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
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
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核心考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考点一:监督检查权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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