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记录和备案要求:
销售记录:企业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这些记录必须详细且准确,以便于追溯和管理。
保存期限: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这样可以确保在必要时能够提供完整的证据链。
备案要求: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这有助于公安机关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流通情况,加强监管。
通过这些具体的要求,可以有效防止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非法流通,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科目: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考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