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营业执照、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等。
审查与发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通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以便相关部门协同监管。
登记注册: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通过这些严格的申请程序,可以确保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和技术能力,从而有效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企业和公众的安全。
科目: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考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