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这些有毒物质对孕妇及胎儿健康有严重危害。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这些物质对孕妇及胎儿有潜在的毒性作用。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放射性物质对孕妇及胎儿有极大的危害。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不适合孕妇从事。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冷水作业可能导致孕妇身体受寒,影响胎儿健康。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低温环境容易引起身体受寒,不利于孕妇及胎儿健康。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高温环境可能导致孕妇体温升高,影响胎儿发育。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噪声环境可能对孕妇及胎儿听力造成损害。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强度体力劳动可能导致孕妇身体过度疲劳,影响胎儿健康。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这些作业对孕妇的身体健康有较大风险。
通过这些具体规定,确保了女职工在孕期能够得到适当的保护,保障母婴健康。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