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要求如下:
继续教育时间: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应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其中专业课程学时应不少于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一半。
继续教育实施: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机构: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大纲制定: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通过这些继续教育要求,确保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能够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专业水平。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