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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全事故重大事件案例(考生需了解)

来源:233网校 2019-07-19 09:56:00

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10日14时01分,驾驶人冯公浩驾驶河南省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号牌为豫C88858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出站时,车内共有41人(2名驾驶人、1名乘务员以及38名乘客)。行驶途中,先后在京昆高速公路成都市新都北收费站外停车上客2人,在德阳市金山收费站外停车上客4人,在绵阳市金家岭收费站外停车上客3人。20时28分,车辆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出口下高速公路至客车服务站用餐,在此期间下客1人。21时01分,车辆更换驾驶人,由王百明驾驶车辆从汉中南郑口驶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时车上实载49人。23时30分,当该车行驶至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南口1164公里867米处时,正面冲撞隧道洞口端墙,导致车辆前部严重损毁变形、座椅脱落挤压,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王百明行经事故地点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1号隧道洞口端墙。

一是驾驶人疲劳驾驶。

二是事故车辆超速行驶。

(二)间接原因。

一是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

二是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

三是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四是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

五是洛阳市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没有有效督促指导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四、整改措施

1、进一步推动道路客运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进一步完善营运客车防疲劳驾驶的制度措施。

3、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力度。

4、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5、进一步推进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工作

6、进一步提升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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