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们公司有评价资质有安全评价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省市专家。按1号令要求项目均由符合专业二级安全评价师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为一级安全评价师,负责所有报告公司级的审核把关工作。此次对于行业内争议较大的问题: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可以参与高危和非高危安全评价全流程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在评价报签字页进行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回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关于安全评价师的规定,是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基础条件之一,其他与安全评价机构存在法定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各类技术人员(含注册安全工程师),均可依法开展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安全评价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内容来源应急管理部公众留言板,原文链接:https://link.233.com/16544/hd/gzly/lyhf/202303/t20230331_4462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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