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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简称“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结合考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如:手机、包、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电子工具、计算器等);(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查看更多>
来源 政策法规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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