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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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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银行从业
授课老师:孙婧
所属科目:中级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四部分 第三章 商事法律制度/第三节 信托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属版本:2025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介绍

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的权利:知情权;管理方法变更权;撤销权;解任权。

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着管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没有行为能力限制。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1:30:54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考点试题

单选题 1.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由()指定。
A . 受托人
B . 信托公司
C . 委托人
D . 信托财产管理人

正确答案: C

答察解析: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故C项正确。
ABD为干扰项。

单选题 2.信托的委托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
A . 正确
B . 错误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益人没有行为能力限制。

单选题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信托的是()
A . 委托人 
B . 受益人 
C . 受托人 
D . 代理委托人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没有行为能力限制。故本题选B。

单选题 4.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由(  )指定。
A . 受托人
B . 信托公司
C . 委托人
D . 信托财产管理人

正确答案: C

答察解析: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故本题选C。

单选题 5.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不包括( )
A . 委托人
B . 受托人
C . 受益人
D . 托管人

正确答案: D

答察解析: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故本题选D。

大咖讲解: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孙婧
期货从业
证券从业
银行从业
曾就职于多家大型证券、期货公司,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培训经验,外汇分析师,大学生金融交易大赛评委,同时拥有金融类多个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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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概述

(1)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特征

①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②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④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⑤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信托

委托

当事人数量

多方,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

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

财产所有权变化

信托财产要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委托代理财产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

成立条件

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名义

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

代理人一般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

权限

信托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享有广泛的权限和充分的自由,委托人不得干预

受托人的权限仅以委托人的授权为限,并且委托人可随时可向受托人发出指令,对委托权限进行调整。

期限的稳定性

信托行为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合同不能解除。期限稳定性强。

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可随时撤销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期限的稳定性较差。

(2)信托法

信托法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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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设立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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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

(1)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

(2)信托财产的性质:

①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②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③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④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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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1)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①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②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③经受益人同意;

④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①项、③项、第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①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②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④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⑤信托被撤销;

⑥信托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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