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申请和受理考点解析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介绍
(1)破产申请人
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破产开始的法律效果
①对债务人约束。
②禁止个别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③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约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④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⑤解除保全,中止执行。
⑥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我国《破产法》在破产程序启动上采取申请主义原则。人民法院根据破产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破产程序。无人申请时,人民法院不得自行启动破产程序。
正确答案: D
答察解析: 破产申请人包括:
①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②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③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故本题选D。
正确答案: D
答察解析: 破产申请人包括:①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②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③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①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②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③他人应对债务人的出资。
④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⑤取回的质物、留置物。
⑥对不当行为行使追回权而取得的财产。
(2)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①取回权;②别除权;③抵销权。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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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并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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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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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⑪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2)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职权: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②监督破产财产分配;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1)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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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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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间及法律效果 |
①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③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④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⑤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
(2)和解的程序
①申请和解。向人民法院申请。
②法院裁定和解。
③通过和解协议。
④和解协议的效力。
⑤执行和解协议。
⑥和解协议的无效。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裁定无效。
⑦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
⑧执行完毕。
(1)破产宣告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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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价 |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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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
分配顺序 |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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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式 |
货币分配【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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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案 |
管理人拟定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后,管理人将方案提交至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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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配 |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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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程序的终结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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