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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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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银行从业
授课老师:
所属科目:初级银行管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二章 监管概述/第四节 银行业法律体系/《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介绍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三性四自"经营原则,即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一)存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如下:

(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二)贷款业务规则

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守贷款管理以及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针对我国贷款业务常见问题,《商业银行法》对借款人审查、借款担保、借款合同、关系人贷款、同业拆借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商业银行法》还就商业银行开展贷款或担保业务的自主性、对违约借款人的权利等制定了贷款业务保障规则。

三、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接管

内容

含义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采取的监管措施。

目的

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实施

对商业银行进行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无论是因解散、被撤销还是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在注销之前都必须经过清算。

四、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借款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商业银行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专题更新时间:2024/01/11 16:19:28

《商业银行法》考点试题

单选题 1.下列关于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 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B .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降低利率来吸收存款
C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D . 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2.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 . 1年
B . 2年
C . 3年
D . 4年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不包括( )。
A . 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B . 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C . 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D . 存款利率市场化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接管的最长期限为()年。
A . 3
B . 4
C . 1
D . 2
去答题练习
多选题 5.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A . 存款自愿
B . 取款自由
C . 存款有息
D . 存款有期
E . 为存款人保密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商业银行法》

李楠
基金从业
银行从业
证券从业
233网校签约网课老师,专业从事AFP/CFP、银行从业、基金从业、中级经济师、银行校园招聘等课程的研究和授课,曾在四大行及华夏银行、天津银行、渤海银行等机进行金融类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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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小唐
初级经济师
银行从业
中级经济师,曾担任知名高校经济学、金融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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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并发布监管规章、规则

2、实施行政许可

①机构准入许可。

②业务准入许可。

③人员准入许可。

④股东变更审查。

3、非现场监管

4、现场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5、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6、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监督: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二)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促成重组和撤销。此外,当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根据《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三)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延伸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强制披露。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三、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既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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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权

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以法律特别规定为限。

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三、法律责任

为惩罚违法行为,针对各项禁止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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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立法

一、《反洗钱法》的内容

(1)明确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都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2)规定了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3)规定了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及其他主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民法典》

《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

三、《刑法》

金融犯罪

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按照《刑法》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

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类别

主要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