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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国际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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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国际监管规则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银行从业
授课老师:李楠
所属科目:初级银行管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三章 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第一节 市场准入/市场准入国际监管规则
所属版本:2024

市场准入国际监管规则介绍

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了良好银行与银行体系审慎监管的最低标准,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标准。总体来看,《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银行业监管当局应具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权,有权制定以审慎监管原则为基础的发照标准,有足够的监管能力实施充分、有效的审查,并作出审慎决定。其中,原则4 至原则7 明确了市场准入监管应遵循的具体要求。

(1)原则4“行为许可”强调了银行业务的特许性,要求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视同银行接受监管的机构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并控制“银行”一词在名称中的使用。

(2)原则5“发照规则”要求发照机关有权制定发照标准并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

(3)原则6“重大所有权变更”明确监管者对于银行显著的所有权转移或控制在现有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各方的利益有权进行审查、拒绝和提出审慎条件。

(4)原则7“重大收购”要求监管者有权批准或拒绝银行的重大收购或投资,并对该收购或投资设定审慎性条件,包括建立跨国经营,并确定企业的隶属关系或结构不使得银行承担太大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的监督。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1:32:52
初级银行管理知识点:《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原则4的内容是什么?

初级银行管理知识点:《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原则4的内容是什么?

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了良好银行与银行体系审慎监管的最低标准,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标准。总体来看,《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银行业监管当局应具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
2024-05-09 浏览:55
初级银行管理知识点:《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原则5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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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了良好银行与银行体系审慎监管的最低标准,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标准。总体来看,《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银行业监管当局应具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
2024-05-09 浏览:39
初级银行管理知识点:《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原则6的内容是什么?

初级银行管理知识点:《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原则6的内容是什么?

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了良好银行与银行体系审慎监管的最低标准,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标准。总体来看,《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银行业监管当局应具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
2024-05-09 浏览:78
初级银行管理知识点:《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原则7的内容是什么?

初级银行管理知识点:《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原则7的内容是什么?

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了良好银行与银行体系审慎监管的最低标准,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标准。总体来看,《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银行业监管当局应具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
2024-05-09 浏览:147
初级银行管理知识点:市场准入国际监管规则

初级银行管理知识点:市场准入国际监管规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包括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原则4至原则7明确了市场准入监管应遵循的
2024-05-09 浏览:42

市场准入国际监管规则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银行业监管当局应具有特征不包括()。
A . 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权
B . 有权制定以审慎监管原则为基础的发照标准
C . 有足够的监管能力实施充分、有效的审查
D . 有符合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正确答案: D

答察解析: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银行业监管当局应具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权,有权制定以审慎监管原则为基础的发照标准,有足够的监管能力实施充分、有效的审查,并作出审慎决定。

单选题 2.“行为许可”指的是《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的()。
A . 原则4
B . 原则5
C . 原则6
D . 原则7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指出,原则4“行为许可”;原则5“发照规则”;原则6“重大所有权变更”;原则7“重大收购”。

单选题 3.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不包括()。
A . 信息收集
B . 机构设立
C . 调整业务范围
D .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包括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大咖讲解:市场准入国际监管规则

李楠
基金从业
银行从业
证券从业
233网校签约网课老师,专业从事AFP/CFP、银行从业、基金从业、中级经济师、银行校园招聘等课程的研究和授课,曾在四大行及华夏银行、天津银行、渤海银行等机进行金融类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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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法规体系

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法规体系

(1)法律:《商业银行法》、《银行监督管理法》

(2)行政法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部门规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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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应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首先对申请材料要件和形式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限期3个月内进行补正。

审查

①受理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应在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书面说明解释。

②除审查书面申请材料外,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通过面谈、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查。

决定与送达

决定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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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准入

机构准入

(1)法人机构设立 

(2)分支机构设立: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3)投资设立、参股、收购 

(4)机构变更: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5)机构终止:机构终止的三种情形——解散、被撤销和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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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准入

业务准入

(1)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法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

(2)信用卡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在公司治理、规章制度、内控机制和案防体系、从业人员、业务系统等方面应具备基本条件;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外汇业务资格(或外汇业务范围)。

(3)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行政许可规章对申请开办基础类和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4)离岸银行业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②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③达到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④有符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要求的外汇从业人员、场所和设施等。

(5)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6)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是借鉴资产证券化模式,通过收益权转让和现金流分层结构设计,提前变现部分信贷资产的可回收价值。

(7)信贷资产流转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即将所持有的信贷资产及对应的受益权进行转让,应实施集中登记,以促进信贷资产流转规范化、透明化,实现对信贷资产流向的跟踪监测。由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承担信贷资产集中登记职能。

(8)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指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登记托管、在合格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

设立采取注册登记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对相关申请进行评估。注册登记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及其份额须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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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1)任职资格核准

条件

遵纪守法,诚信勤勉,品行良好,有良好的从业记录,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等。

申请和核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2)任职资格持续管理

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制定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指导,并检查上述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②监管机构建立和维护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整理和保管任职资格监管档案。

③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报告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由监管机构及时将相应信息录入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

(3)任职资格终止

任职资格撤销: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取得任职资格后,应撤销其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失效:由于客观原因的出现,导致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履职或难以履行职务,造成任职资格的失效。

取消任职资格:如果商业银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直至终身任职资格。取消任职资格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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