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
(1)基本概念
项目融资是指项目的承办人为经营项目成立一家项目公司,以该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筹借贷款,并以项目公司本身的现金流量和全部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贷款担保物的融资方式。
(2)主要风险点
项目融资属于特殊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中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内容均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但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如贷款偿还主要依赖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或者项目自身资产价值;通常融资比例较高、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成本较高和参与者较多,从而风险较大,往往需要多家银行参与,并通过复杂的融资和担保结构以分散和降低风险等。
(3)主要监管要求
①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
②做好项目评估
③合理确定贷款要素
④落实担保措施
⑤加强贷款资金发放管理
⑥加强项目收入账户管理
⑦加强贷后管理
⑧强调银团贷款原则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正确答案: C
答察解析: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A项,针对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特点,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要求在多个商业银行为同一项目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
(1)基本概念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用途限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即用来弥补营运资金的不足。
(2)主要风险点
①过度放贷风险
②贷款挪用风险
(3)主要监管要求
①严格贷款用途
②合理测算贷款额度
③强化合同管理
④加强支付管理
⑤贷后管理
⑥明确法律责任
固定资产贷款
(1)基本概念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固定资产投资分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
投资 |
基本建设 |
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 综合范围为总投资≥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 |
更新改造 |
指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工程和有关工作(不包括大修理和维护工程)。综合范围为总投资≥50万元的更新改造项目。 |
房地产开发 |
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和附属于其他法人单位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信、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 |
其他固定资产 |
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未列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 |
(2)主要风险点:重点关注政策性风险及合法性风险。
(3)主要监管要求
①全流程管理
②加强风险评价
③强化合同管理
⑤贷后管理
⑥强化法律责任
银团贷款
(1)基本概念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银团成员 |
含义 |
银团贷款牵头行 |
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
银团代理行 |
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
银团参加行 |
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
(2)银团发起与管理
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发起。牵头行应当按照授信工作尽职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3)银团贷款合同
银团贷款协议是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4)主要风险点
|
内容 |
牵头行风险 |
银团贷款采用包销方式的,牵头行存在不能按计划分销贷款份额的风险;银团贷款参与行的审贷决策是基于牵头行提供的信息备忘录作出的,如果牵头行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贷款信息存在瑕疵,可能影响参与行的信贷决策。 |
代理行风险 |
银团贷款贷后管理主要由代理行负责,如果代理行疏于贷后管理,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或经营情况恶化时未能及时通知参加行果断采取行动,可能失去保全债权的最佳时机。 |
参加行风险 |
实践中在与借款人的沟通方面,参加行处于弱势地位,参加行依据银团协议及时付款,贷前条件落实及贷后管理都较为被动。银团会议一般按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而牵头行所占份额大,银团决议如提前还款、展期、诉讼等事项,决定权往往取决于牵头行意志,参加行的权益较难得到保障。 |
(5)主要监管要求
①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商业银行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
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③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经银团贷款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对违约银团贷款成员作出违约赔偿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银团贷款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协议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银团贷款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不如约及时划付银团贷款成员。
④银团贷款收费应当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
并购贷款
(1)基本概念
并购: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
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并购贷款: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2)主要风险点
①战略风险
②法律与合规风险
③整合风险
④经营及财务风险
(3)主要监管要求
①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②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部控制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③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对符合并购贷款条件、能产生整合效应的钢铁煤炭兼并重组项目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上限可提高至7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④并购贷款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担保,包括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⑤加强对并购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
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是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信和加快资金周转的融资方式。
1、主要贸易融资方式
融资方式 |
内容 |
保理 |
保理融资,简单地说就是指销售商(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人)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保理人、保理商),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 |
信用证 |
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
福费廷 |
福费廷: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也被称作包买票据。 福费廷是基于信用证等基础结算工具的贸易金融业务,具有贸易结算和融资的特点,是银行信用介入贸易融资链条的间接融资,属于贸易金融产品。 |
信用证抵押贷款 |
信用证抵押贷款又称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进行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 |
出口押汇 |
指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 |
进口押汇 |
指信用证项下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 |
2、保理业务概述
范畴 |
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又称"托收保付"核心是应收账款转让。 |
类型 |
(1)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2)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 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①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指当应收账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在追索应收账款付款方之外,还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销售商)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②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指当应收账款付款方(债务人)到期未付时,银行只能向应收账款付款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
主要监管要求 |
(1)商业银行应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明确各类保险业务涉及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 (2)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信息,定期与卖方、买方对账,有效管控风险。 (3)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 (4)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5)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
个人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
基本概念 |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
主要风险点 |
虚假按揭风险;虚假权证风险;抵押担保不落实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个人一手房住房贷款应重视楼盘竣工风险及后续风险;个人二手房住房贷款应重视中介机构风险。 |
监管要求 |
①商业银行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②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房地产形势变化及地方政府调控要求,及时对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自律调整,促进商业银行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③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并建立有效的甄别、防范、监测和处置假按揭的机制。 |
(2)个人经营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
基本概念 |
个人经营贷款:银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用房、机械设备,以及用于满足个人控制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和其他合理资金需求的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的贷款。个人消费贷款是借助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以消费者的信用及未来的购买力为贷款基础,按照银行的经营管理规定,对个人发放的用于家庭或个人购买消费品或支付其他与个人消费相关费用的贷款。 |
主要风险点 |
资金用途风险;个人经营贷款还需关注客户经营风险 |
监管要求 |
①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②商业银行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 ③个人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④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商业银行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以下情况除外: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⑤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可采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⑥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除可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即"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的;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严重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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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初级个人理财,中级金融
美国经济学硕士。任职于某高校金融系,主要教学及研究方向为投资理财,教学经验丰富,专业功底深厚,对热点考点把握准确,讲课生动有趣,深入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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