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结算业务
(2)非票据结算业务
(3)结算账户管理
①单位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
②个人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Ⅰ类账户:银行可通过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
Ⅱ类账户:银行可通过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
Ⅲ类账户:银行可通过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
(一)国内结算
1.票据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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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汇票 |
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无须提示承兑,可以背书转让,具有较强的流通性和兑 现性,是异地结算工具。 |
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 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W 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
|
银行本票 |
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提示付款期限为2个月 |
支票 |
现金支票(只能提现,不能转账)、转账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提现)、普通支票(既 可转账,也可取现) |
2.非票据结算业务
汇兑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是异地结算中最广为使用的一 种方式。仅包括汇款人汇款、银行划款、解付款项等三个环节,是异地结算中最广为使 用的一种方式。
托收承付
也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 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
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分为异地委托收款、同城委托收款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3.结算账户
单位结算账户
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
分为[、n、皿类银行结算账户。
(二)国际结算
电汇:以电报、电传、SWIFT方式
信汇:费用低,但时间长,故使用较少
票汇:尽可能坚持“中心汇票”制度
当事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方式: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和直接托收
国内结算 |
国际结算 |
|
票据结算业务 |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 票和支票 |
汇款:顺汇法 |
托收:逆汇法 |
||
非票据结算业务 |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
信用证:逆汇法 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 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 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 |
结算账户管理 |
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
1、代收代付业务
概念: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
主要包括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
2、代理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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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主要业务 |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 |
指商业银行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结算,并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的一种中间业务。 |
代理资金结算、代理现金支付、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 |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 |
是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 |
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 |
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 |
代理结算业务、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 |
3、代理证券业务
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系统、营业机构以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其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资金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
主要包括:
①一级清算业务,即各证券公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②二级清算业务,即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4、代理保险业务
指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5、其他代理业务
委托贷款业务;代销开放式基金;代理国债买卖。
1、定义和分类
(1)信用卡业务: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2)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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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业务环节 |
发卡业务 |
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
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 |
收单业务 |
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
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 |
(3)分类: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发行机构分为:维萨卡(VISA)、万事达卡(MasterCard)、大莱卡(Diners Club)、JCB卡(Japan Credit Bureau)、运通卡(American Express)和中国银联卡。
2、业务准入
(1)发卡业务条件
①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②具备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最近3年个人存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个人存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良好,银行卡业务运行情况良好,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的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③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
(2)收单业务条件
①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②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最近3年企业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企业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较为稳定,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③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支持。
3、业务管理
(1)发卡业务管理
发卡管理 |
信用卡卡面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发卡银行法人名称、品牌标识及防伪标志、卡片种类(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等)、卡号、持卡人姓名拼音(外文姓名)、有效期、持卡人签名条、安全校验码、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银行网站地址。 |
信用卡授信管理 |
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
信用卡透支额计息方式 |
传统上,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信用卡透支计息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全额罚息、余额计息和容差全额罚息。 全额罚息:指如持卡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全额还款,则不能享受银行的免息还款待遇,对全部透支额从记账日起开始计罚息。 余额计息:指如持卡人在还款日未能全额偿还本期账单透支款项,银行仅对未还款部分从记账日到还款日进行计息。 容差全额罚息:指如持卡人未能在还款日前还清透支总额,若未还清透支额超过发卡机构容许的数额,银行才对透支总额自记账日计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 |
(2)收单业务管理
①明确收单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
②对从事网上交易的商户,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
③建立特约商户管理制度,根据商户类型和业务特点对商户实行分类管理;
④根据特约商户的业务性质、业务特征、营业情况,对特约商户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
⑤采用严格的技术手段对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的使用进行监控,并不定期进行回访,确保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未超出签约范围跨地区使用;
⑥不得将特约商户审核和签约、资金结算、后续检查和抽查、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和密钥下载工作外包给收单业务服务机构。
1、理财业务概念及特点
(1)资产管理业务与理财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②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③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①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②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③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④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理财业务的特点
①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不是银行自有资金,而是客户委托资金,资金最终所有者是客户。
②客户是理财业务风险的主要承担者。
③银行理财业务是“轻资本”业务。
④理财业务是一项金融知识技术密集型业务。
2、理财产品分类
(1)募集方式
公募理财产品: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私募理财产品: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①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②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投资性质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3)运作方式
封闭式理财产品: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开放式理财产品: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3、理财业务管理
(1)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①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②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③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
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2)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
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
(3)理财产品估值管理
①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②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4、银行理财子公司及产品
(1)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
(2)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同时,也有助于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金融市场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定义
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2、主要同业业务管理
(1)存放同业
指金融机构与国内同业按约定的利率、期限及金额,以协议的方式将本外币资金存放至同业客户的业务。分为信用存放同业业务和存单质押存放同业业务。
(2)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亦称“银行同业拆借”,简称“拆放”“拆借”,是银行同业间短期的按日计息的借贷。
特点:期限短、金额大、流动性强。
按照是否有担保划分:信用拆借、抵押拆借。
按期限长短划分:7天、1个月、3个月、1年等。
按品种交易方式划分:定点交易和无形交易等。
(3)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按照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非银借款业务特指银行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按约定的期限、利率及金额,以协议等方式开展的,专项用于借款人(包括其全资或控股项目公司)经营需要或为借款人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本外币资金融通业务。
①非银借款的目的:为适应金融产业细分的要求,加强银行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进一步拓宽银行机构资金运用渠道,丰富金融机构资产业务品种。
②非银借款的期限:最长期限为3年(含),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根据业务期限将非银借款业务细分为短期非银借款[不超过(含)1年]和中长期非银借款[大于1年且不超过(含)3年]两个品种。
③非银机构的种类:包括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他可开展此项业务的金融机构。
(4)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同业代付。
(5)同业投资
同业投资业务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同业投资业务原则:依法合规原则;风险收益匹配原则;集中管理及总量控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
(1)管理体系: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
(2)业务专营与授权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
营。
(3)授信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
(4)担保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期限要求: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6)会计处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7)资本管理要求: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1、基本概念
(1)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前提
①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②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③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2)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
①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②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③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3)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①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②银行的授信资金;
③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4)商业银行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2、主要风险点
(1)信用风险
(2)操作风险
3、监管要求
(1)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应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
(2)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
1、外汇基本概念
外汇是指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主要有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其他外汇资产。
2、银行主要外汇业务
银行的主要外汇业务包括结售汇、贸易融资、国际结算、外汇理财等。
3、监管要求
(1)应制定并完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2)应有效防范外汇交易中的操作风险。
(3)应严格控制外汇衍生产品风险。
目前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采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
(1)汇款
概念:汇款是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债务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以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汇人行),付给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基本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
分类:按汇款支付授权受的投递方式划分,汇款业务分为电汇、信汇、票汇。
汇出行选择汇款路线的原则∶
①在货币清算中心的联行或挑选大型国际化的代理行开立当地货币账户,路线可以缩短。
②采用中心汇款,避免回游汇款。
③在使用票汇情况下,尽可能坚持“中心汇票”制度,出票行在开出汇票时将受票行选定为票据所列货币清算中心的联行或代理行。
(2)托收
定义:托收意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①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②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③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方式:托收方式分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和直接托收
基本当事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除此之外,还可以有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两个其他当事人。
3)信用证
定义: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请求,开出一项凭证给出口商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或者承兑并付款、或者议付的一种结算方式。
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根据这一定义,一项约定如果具备了以下三个要素就是信用证∶①信用证应当是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②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③第三,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
跟单信用证应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即①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②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③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
基本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除此以外,还可能出现保兑行、通知行、被指定银行、转让行和偿付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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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聪
AFP持证人,经济师
主讲: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中级个人理财
原某985高校金融讲师,CFP持证人, 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泰证券、中国邮政集团等多家机构特聘内训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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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瑞
金融培训高级讲师
主讲: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分析师),初级个人贷款,中级个人贷款,期货投资分析
经济学硕士、金融培训高级讲师,李泽瑞老师从事金融类考证培训,教学经验丰富,出口成“段子”,是一个让学员欲罢不能的很有个人风格的老师,江湖学员称被讲课耽误的“德云社”编外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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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婧
外汇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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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初级个人理财,中级金融
美国经济学硕士。任职于某高校金融系,主要教学及研究方向为投资理财,教学经验丰富,专业功底深厚,对热点考点把握准确,讲课生动有趣,深入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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