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固有业务
定义:信托公司运用资本金开展的业务。
业务类型: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不得进行实业投资)。
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对外担保业务: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③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信托基础
①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②构成要素
信托当事人:至少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
信托目的:合法
信托财产:信托的设立以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为前提
信托行为:形成信托关系应当有信托文件,即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法》允许以合同、遗嘱和其他法定书面方式设定信托。
③基本分类
(2)信托公司的基本功能定位
①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上市与并购重组,优化股权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②支持开展资产证券化和企业并购重组业务,有效盘活存量资金,为产业升级改造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信托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有利于实体经济和信托公司发展的各类业务;
③推动信托公司逐步改造信贷类、通道类业务模式,研究推出债权型信托直接融资工具;
④积极探索信托公司融入“互联网+”时代的路径和方式,研究建立大数据平台,优化风控手段和产品结构。
信托业务
概念 |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 |
分类 |
按信托财产形态:资金信托、财产信托 按委托人人数:单一信托、集合信托 按受托人职责:主动管理信托、被动管理信托 按信托财产运用方式:融资类信托、投资类信托和事务管理类信托 |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方式 |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托公司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但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
信托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
①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③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④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⑤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管要求 |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的要求: ①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③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④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⑤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⑥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⑦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⑧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 ①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②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③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①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②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④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⑤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⑥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