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要点 |
内容 |
主刑 |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
附加刑 |
•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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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选项A: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
选项B: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选项C: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选项D: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一种,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34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故A项错误。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我国的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BD两项,行政处罚和行政拘留属于行政法的内容。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我国的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一)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BCD项】
此外,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选项A属于行政处罚。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刑法实行以下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
内容 |
1.罪刑法定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换言之,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的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平等地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所犯罪行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的原则。《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1、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构成
要点 |
内容 |
构成 |
• 主体:单位、自然人 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14-16周岁——相对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12-14周岁——情节恶劣应负责(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 • 客体: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 主观:心理态度 • 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
共同犯罪 |
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
单位犯罪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两个特征。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犯罪构成:
要点 |
内容 |
构成 |
• 主体:单位、自然人 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14-16周岁——相对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12-14周岁——情节恶劣应负责(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 • 客体: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 主观:心理态度 • 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
共同犯罪 |
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
单位犯罪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类型 |
具体内容 |
1.犯罪预备 |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例如,盗窃分子练习偷盗技巧即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2.犯罪未遂 |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犯罪中止 |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根据上述定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1.必须二人以上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共同行为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因此,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
2.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故意有两层含义,一是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共同行为,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3.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是单位犯罪。
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总之,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只处罚其中之一。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据此,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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