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考点解析
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介绍
(1)保证担保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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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下列情形除外: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上述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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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2)保证期间
(3)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对保证担保责任的影响
•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 保证人与债权人书面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共同保证
•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第三人为同一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
• 根据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内容,可以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担保份额的确定。
有约定,按保证合同的约定;
无约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5)最高额保证
• 是指保证人对未来一段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不同于普通保证中一一对应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担保的从属性,可以简化保证程序,在银行信贷实践中被广泛使用。
•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保证担保中,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资格与评价
(1)保证人资格
要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主债务的资力。
限制性规定:
①机关法人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作保证人。
③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④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扫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金融机构授权的除外。
⑤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2)保证人评价
①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②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③保证人保证限额分析。 保证限额=信用风险限额-保证人对商业银行的负债
④保证率的计算。保证率=申请保证贷款本息/可接受保证限额×100%
⑤经评价符合保证人条件的信贷人员撰写“商业银行担保评价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评价审查人员。
(1)保证担保的主要风险
①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②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
③虚假担保人;
④公司互保;
⑤保证手续不完备,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
⑥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丧失胜诉权。
(2)保证担保的管理要点:核保;签订好保证合同。
(1)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2)银担业务合作及其风险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银担合作风险∶
①与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时,应审慎选择融资用途真实合理、第一还款来源可靠的客户,不应单纯依赖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而简化,放松对借款人的信贷风险判断。
②在银担合作中,优选资本实力优良、股东背景良好、代偿率及代偿回收表现良好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
③控制单一担保机构担保的业务规模、担保机构对单个客户的担保责任的集中度,同时对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客户组合、期限组合等进行审慎管理。
④对有担保责任余额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必要的存续期跟踪管理。
⑤及时判断银担协作风险水平、主动及时调整银担合作策略。
保证担保的主要风险:
①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②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
③虚假担保人;
④公司互保;
⑤保证手续不完备,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
⑥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丧失胜诉权。
保证担保的管理要点:核保;签订好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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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聪
AFP持证人,经济师
主讲: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中级个人理财
原某985高校金融讲师,CFP持证人, 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泰证券、中国邮政集团等多家机构特聘内训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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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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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硕士、金融培训高级讲师,李泽瑞老师从事金融类考证培训,教学经验丰富,出口成“段子”,是一个让学员欲罢不能的很有个人风格的老师,江湖学员称被讲课耽误的“德云社”编外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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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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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就职于多家大型证券、期货公司,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培训经验,外汇分析师,大学生金融交易大赛评委,同时拥有金融类多个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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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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