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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官方发文:学校也要配置注册消防工程师了?

来源: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12-03 10:05:00

11月23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公布了《消防救援局关于积极推进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11月27日,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省教育厅出台了《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浙江省内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行。具体详情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提高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近日,总队与省教育厅联合制定印发了《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消防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建筑消防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巡查和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火灾事故处理、校园微型消防站建设、附则等共九章、三十五条。该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浙江省内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管理办法》整个起草过程历时半年,是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责任和职责、学校消防宣传教育的内容和要求、校园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学校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标准,安全管理要求、防火巡查检查工作机制、学校火灾事故的处理机制等。

《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学校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和材配备,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促进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原文件中强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和责任制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建筑消防设置要求

第十条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维护保养制度,落实专人维护保养,对技术性要求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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