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烟分区及其分隔应满足有效蓄积烟气和阻止烟气向相邻防烟分区蔓延的要求。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结合该场所的空间特性和功能分区划分防烟分区。
(1)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储烟仓厚度。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
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