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六章安全疏散考点中,楼梯间形式的选用必须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即整栋建筑所设楼梯间类型,须满足其中火灾危险性最高、疏散难度最大的楼层或功能区域的要求。题干中‘三层二级耐火等级商用建筑,1、2层为美术教室,3层为卡拉OK厅,设置两部敞开楼梯间’的做法,答案是——错误,该做法不符合规范。
核心否决点在于:卡拉OK厅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位于建筑三层,已超出敞开楼梯间适用范围的法定边界。依据教材【文档2】表2-6-15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2条: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符合表2-6-15条件的2层和3层建筑可设1个安全出口;但该条款仅解决‘数量问题’,不豁免‘楼梯间形式要求’。而关于楼梯间形式,《建规》第5.5.13条明确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所在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21m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1m时,宜采用封闭楼梯间,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但必须满足两个前提:① 建筑为单、多层;② 该场所所在楼层不得为顶层。
本例中,建筑虽仅三层、高度未超21m,但卡拉OK厅位于第三层(即顶层),且敞开楼梯间无法阻止烟气在竖向空间内的自由蔓延——一旦三层发生火灾,烟热将沿敞开楼梯间迅速灌入1、2层,使美术教室师生陷入‘上无可逃、下被烟封’的双重困境。因此,《建规》第5.5.13条条文说明特别强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建筑的四层及以上楼层,也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当布置在三层时,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这是对‘最不利层’疏散安全的刚性保障。
此外需同步核查:美术教室属人员密集教学场所,按《建规》第5.5.13条,小学、中学教学楼超过2层时亦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故即使无卡拉OK层,该建筑也已不满足敞开楼梯间使用条件。综上,本案例存在‘双重复合违规’:功能层面(歌娱场所位于顶层)+使用性质层面(教学建筑超2层),必须采用封闭楼梯间,且梯段净宽、首层疏散距离、防烟前室等均需按封闭楼梯间标准执行。忽视‘最不利层决定楼梯形式’这一铁律,是考生失分高频盲区。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考点:安全出口与疏散门的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