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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须知: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

来源:233网校 2020年3月3日

早在2019年的最后一天,国税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指出:增值税进项发票360天认证抵扣期限取消,2017年1月1日及之后超过抵扣期限的专票也可以继续抵扣。现在这个政策开始实施啦!

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png

原文如下(节选):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233网校学霸君敲重点:

(1)通过第一点可以得知: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也就是说,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该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5597/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208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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