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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关于规范接受社会捐赠等事项会计核算的通知

来源:银川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0日

确定了!社会捐赠怎么做会计分录?快来看看这则公告吧!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接受社会捐赠等事项会计核算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县(市)区财政局: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各界向各部门(单位)捐赠了许多物资,为规范疫情、自然灾害及其他社会捐赠事项的会计处理,加强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核算制度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性质选用正确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

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政府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二、捐赠资产核算分类

单位接受相关事项的资产,应根据捐赠事项准确分析资产的来源、性质和受赠人,按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核算方式。

(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捐赠资产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即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接受委托代理的捐赠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行政事业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捐赠人意愿委托送达或由捐赠人直接送达指定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受托代理资产进行核算。

(三)无偿调拨物资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无偿调入或调出非现金资产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会计核算应按照无偿调拨净资产进行核算。

(四)纳入捐赠收入管理的捐赠资产

除以上三种类型外,其他接受捐赠的资产,主要包括非受托代理的捐赠资产、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捐赠资产等,应按照本单位管理的捐赠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纳入本单位管理的捐赠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交换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交换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行政事业单位: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入账价值的计量

本部分所述入账价值的确定主要针对纳入本单位捐赠收入管理的捐赠资产,其他类型入账价值的确定参照本部分执行。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

1.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2.对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在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3.对于接受的劳务捐赠,应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二)行政事业单位

1.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2.对于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成本。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3)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4)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且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以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计入当期费用。

四、会计核算

(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仅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收到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贷记“应缴财政款”;上缴同级国库时,做相反分录。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受托代理资产的会计核算

1.民间非营利组织

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收到时,借记“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发出时,做相反分录。

如果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也可以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收到时,借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发出时,做相反分录。

2.行政事业单位

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收到货币资金时,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或“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支付时,做相反分录。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接受受托转赠物资或受托储存保管物资时,财务会计借记“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转赠或发出时,做相反分录。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三)无偿调拨净资产的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物资时,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调入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预算会计对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调出物资时,财务会计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无形资产已摊销的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贷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财务会计借记“资产处置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

年末,将“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或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

(四)纳入捐赠收入管理的会计核算

1.民间非营利组织

(1)收到捐赠

收到现金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贷记“捐赠收入”;收到非现金资产,借记“存货”“固定资产”等,贷记“捐赠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贷方可根据是否为限定性收入等实际情况设置二级或三级明细科目。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贷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使用捐赠(以存货为例)

使用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购买相关物资,借记“存货”,贷记“银行存款”等。将存货(包括收到已入库的捐赠物资)用于发放给受灾单位或个人,借记“业务活动成本”,贷记“存货”。业务活动过程中自己领用的,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存货”。

(3)期末结转

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贷记“限定性净资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

(1)收到捐赠

按规定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明确属于受托代理资产的,按前文第四条(一)、(二)款方式进行处理。除此之外应当纳入捐赠收入管理,确认为“捐赠收入”。捐赠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均应按照接受捐赠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管理。

收到货币资金时,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贷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

收到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时,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贷记“捐赠收入”,若有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差额计入“捐赠收入”(名义金额计量的除外);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贷记“资金结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收到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且按规定以名义金额入账的,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贷记“捐赠收入”。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使用捐赠(以存货为例)

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领用库存物品时,财务会计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库存物品”。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期末/年末结转

财务会计借记“捐赠收入”,贷记“本期盈余”。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资金的,还需要做预算会计核算,专项资金借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非专项资金借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贷记“其他结余”。

五、工作要求

(一)接受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分别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做好捐赠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完整。

(二)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会计核算中心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各单位捐赠物资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提升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1.名词解释

2.行政事业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款物会计核算参考表(看原文)

3.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款物会计核算参考表(看原文)

银川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7日

名词解释

1、定向捐赠:指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慈善活动,是慈善捐赠的一种形式。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人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2、非定向捐赠:指捐赠人没有明确指定使用地域、受益人群和具体用途的捐赠财产。受赠人根据灾区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抢险救灾、救治生命、紧急采购急需物资和灾后恢复重建。

3、受托代理业务: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受托代理过程。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原文地址:http://link.233.com/17848/xxgk/bmxxgkml/sczj/xxgkml_2101/bmqtwj_2109/202004/t20200417_2037500.html

原文标题: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接受社会捐赠等事项会计核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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