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法律赋予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状况、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而有任何差别,任何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意思改变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