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初级经济师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分类标准

分类

按照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的行为模式不同

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即规定人们“可为模式”的规范。

义务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及调整程度的不同

强行性规范:指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变动或更改的法律规范。

任意性规范: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范:指内容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委任性规范:指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指法律规范本身并没有具体的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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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
(三)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

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以及各要素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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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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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数据
(一)大数据

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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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记录数据
(二)行政记录数据

1.行政记录数据的类型

行政记录数据是政府部门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审批、注册登记等记录的大量信息数据。

个人信息记录数据

包括户籍、卫生医疗保障、教育、就业方面的登记等,上述数据记录主要由公安、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其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并管理。

单位信息记录数据

包括对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单位的注册登记记录,主要由市场监督、税务、民政和编办等管理部门产生并管理。

自然和资源记录数据

包括气象、地震、矿产资源、环境资源等信息,主要由气象、地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的管理部门产生并管理。

其他管理记录数据

包括知识产权申报、进出口报关登记、出入境登记记录、资质评定等,由相关的知识产权、海关及资质评定等管理部门产生并管理。

2. 行政记录数据的应用

行政记录数据被广泛应用于政府统计。其应用途径可以是直接应用,也可以用于统计估算、抽样调查、统计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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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障支出
(一)社会保障支出

社会保障支出是指国家向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就业机会以及遇到其他事故而面临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主要包括:1.社会保险  2.社会救助   3.社会福利   4.社会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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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补贴
(二)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将一部分财政资金无偿补助给企业和居民的一种再分配形式。

通常财政补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类:

分类标准

类别

按财政补贴的项目和形式

价格补贴、企业亏损补贴、外贸补贴、房租补贴、职工生活补贴、财政贴息等

按财政补贴的环节

生产环节补贴、流通环节补贴、分配环节补贴、消费环节补贴

按财政补贴的经济性质

生产补贴、生活补贴

按财政补贴的内容

现金补贴、实物补贴

按世界贸易组织,根据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危害程度

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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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一)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1.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

2.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

3.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

4.盘活各类存量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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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预算支出管理,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
(二)规范预算支出管理,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

规范预算支出管理警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

1.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

2.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规模

3.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4.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

5.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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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增强财政预算完整性
(三)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增强财政预算完整性

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增强财政预算完整性

1.改进政府预算编制

2.加强跨年度预算平衡

3.加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4.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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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种类

时效

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

特别诉讼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与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另外,我国《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见,即使权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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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

内容

中止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依此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有:

①须有法定的中止事由。引发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两种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战争等。

“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足以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客观情况。

②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法定事由发生、持续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则不能引起时效中止,因为权利人还有足够的时间行使权利。

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中断的事由主要有如下几种: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延长

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法律赋予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对权利人的权利继续给予保护的一种专属权力,属于司法裁量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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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1、民事诉讼: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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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5、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6、合议、回避、审判公开,两审终审原则。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8、辩论原则。

9、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10、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1、支持起诉原则。

12、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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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

内容

合议制度

指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回避制度

回避: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适用的情形有:

①回避对象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②回避对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回避对象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公开审判制度

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两审终审制度

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下列情况为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①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③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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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诉讼的管辖
(四)民事诉讼的管辖

1、管辖:指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是在人民法院体系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通俗地讲,管辖解决当事人应当到哪个人民法院去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裁定管辖。

2、级别管辖: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地域管辖: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4、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包括: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6、裁定管辖: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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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一审普通程序
(五)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是其他各种诉讼程序的基础,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程序。

1、起诉: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提起诉讼的人为原告,被提起诉讼并经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为被告。

2、立案登记与受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为保障审理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被告应诉和审判人员阅卷。

4、开庭审理: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依照法定程序和顺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开庭审理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合议庭合议和判决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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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二审程序
(七)第二审程序

1、上诉:当时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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