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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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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初级经济师
授课老师:付子健
所属科目:初级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十二章 就业与职业培训/第二节 就业服务与失业管理/就业援助
所属版本:

就业援助介绍

国家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一)就业援助对象  

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二)就业援助措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责任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残疾人职工的权益。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4:41:20

就业援助考点试题

单选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是(  )。
A . 法定就业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
B . 因失去土地无法就业的农民
C . 在小企业工作的残疾人
D . 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正确答案: C

答察解析: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单选题 2.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00名,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不得低于( )。
A . 1人
B . 2人
C . 4人
D . 3人

正确答案: D

答察解析: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

单选题 3.(  )是指国家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A . 失业救助
B . 就业援助
C . 职业中介服务
D . 公共就业服务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就业援助是指国家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单选题 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A . 1%
B . 1.5%
C . 2%
D . 2.5%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单选题 5.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00名,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不得低于( )。
A . 1人
B . 2人
C . 4人
D . 3人

正确答案: D

答察解析: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

大咖讲解:就业援助

付子健
人力资源
初级经济师
管理学硕士,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10余年人力资源管理从业及教学经验,北京邮电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劳动保障职业技术学院等多所高校特聘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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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主要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提供,而失业管理则通过失业预警和失业登记来实现。

人力资源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

政府通过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一)公共就业服务内容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①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②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③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④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⑤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⑥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⑦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二)职业指导

职业指导指根据社会需要和各种职业岗位的从业要求,结合择业者的个性特点,帮助其选择适合的职业或专业,以及帮助用人单位选择合格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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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服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以规、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  

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根据《就业促进法》,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开展业务之日起15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职业中介机构的业务内容  

(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或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2)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3)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4)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职业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4)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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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预警制度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失业预警:指通过对反映就业、失业状况的监测指标跟踪分析,当监测指标达到或接近设定的失业预算线时,及时进行失业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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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制度

国家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失业登记的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

(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二)失业登记办理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登记注销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①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③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④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⑥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⑦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⑧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⑨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⑩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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