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初级经济师 /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

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

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相关课程

本视频可免费试听30秒,看完整版请购买课程

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初级经济师
授课老师:付子健
所属科目:初级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一节 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
所属版本:2026

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介绍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也体现在自主决定招用人员的方式。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的途径主要有:

• 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 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 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 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专题更新时间:2026/09/16 17:25:28

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考点试题

单选题 1.关于企业自主用人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 企业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享有自主用人权
B . 企业必须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布招用人员信息
C . 企业自主决定招用人员的方式
D . 企业不得通过本企业网站发布招聘信息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也体现在自主决定招用人员的方式。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的途径主要有: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单选题 2.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的途径不包括(  )。
A . 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B . 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C . 建立培训基地,直接招用培训人员
D . 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的途径包括:①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②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③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大咖讲解: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

付子健
人力资源
初级经济师
管理学硕士,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10余年人力资源管理从业及教学经验,北京邮电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劳动保障职业技术学院等多所高校特聘讲师。
查看老师课程
相关知识点推荐
高频

法定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形式包括:

(1)劳动合同用工,又称全日制用工。

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

(2)劳务派遣用工。

用工形式存在三方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3)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在每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每周都不能超过24小时。

(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另一种用工形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目前,国家没有规范借调职工方面的规定。

高频

特殊人员的使用

(1)超龄人员;指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 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务工农民,即使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争议也要按形成了劳动关系处理。

(2)在校学生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不依照劳动法律调整:

(1)在校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只是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一般不按建立劳动关系处理。

(2)在校生按照实习相关规定,经由学校安排、通过签订实习协议到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实践,不受劳动法律调整。

注意:如果在校学生以获取劳动报酬为主要目的,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规定的条件,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添加经济师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经济师书店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经济师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