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时,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否应追溯调整?
答:《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
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包括企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而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由原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相关项目。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度已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代替折旧的,应以未计提减值准备前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提折旧,并对计提折旧后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进行减值测试,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现行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初留存收益等相关项目。2002年度对原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以上述经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并按预计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如果此项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较小,或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问:企业对因更新改造、大修理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
答: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将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在此基础上核算经更新改造后的固定资产原价。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已转入在建工程,因此不计提折旧,待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问:企业以赊购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应支付的价款应如何核算?
答:企业以赊购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在增加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同时,对于应支付的购买价款,应根据付款方式分别在“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中单独核算。
问: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在拨款项目完成后应如何核算?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在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所指定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时,应按与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单列项目核算。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则应在“在建王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拨款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并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对形成产品并按规定将产品留归企业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对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拨款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对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对按规定应上交结余的专项拨款,应在上交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问:企业对于按期付息、到期偿还本金的“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利息,应当如何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示?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计提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的利息。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或“应付债券”科目。
企业对于按期付息、到期偿还本金的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按期计提的利息可以在单独设置的“2155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企业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付利息”科目的余额在“应付股利”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问:对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在考虑与该非货币性交易相关的税金的情况下,应如何确认收益?
答: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收到补价的一方由于在资
产交换过程中部分资产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因此应确认部分收益。在确定实现部分的收益时,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中相当于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来确定,确认的收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在考虑与非货币性交易相关的税金的情况下,其计算公式为: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问: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期末如何编制合并利润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是否需要调整?
答: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子公司(包括减少投资比例,以及将所持股份全部出售),期末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将子公司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企业在报告期内购买子公司,应将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该子公司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但是,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售或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