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差异的处理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下同)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与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应当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减去或加上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时,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上或减去因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后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与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按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后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与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之间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贷记或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当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恢复的处理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因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原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价值恢复时,因价值恢复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因价值恢复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为价值恢复当期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损益的金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时,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l)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因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后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当期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合计数,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转回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确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及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当期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因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而调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按会计制度规定按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的折旧额和摊销额,与按照税法规定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的折旧额和摊销额之间的差额,其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应比照上述有关提取减值准备后的资产折旧、摊销的方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