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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问题解答精粹[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0日

1.问:注册会计师能否在其他公司担任财务主管等职务,是否不允许担任其鉴证客户的财务主管等职务?
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员工;(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如果注册会计师担任其鉴证客户的财务主管或一般会计人员,就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损害其审计独立性。
关于注册会计师能否在其他公司担任财务主管等职务、根据目前的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公司担任财务主管等职务并不适当。
2.问:会计师事务所拟对XYZ公司2003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甲注册会计师2000年1月进入会计师事务所前在XYZ公司担任总会计师,相隔3年,还影响甲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吗?
答:鉴证客户以前的经理、董事、或员工成为鉴证小组的成员,可能会产生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和关联关系的威胁,损害审计独立性。在鉴证小组成员需要对其在鉴证客户工作期间编制的对象或估价的会计报表要素出具报告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在本例中,甲注册会计师曾经在XYZ公司担任总会计师,如果当期的审计业务需要评价涉及2000年以前的会计报表,而这些会计报表是甲注册会计师受雇佣期间负责编制的,那么,甲注册会计师参与审计小组的工作就会影响审计独立性。
3.问: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单位代理纳税,可以同时承揽其会计报表审计吗?
答: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客户可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单或申报表,计算审计客户应交的税额,制定税务计划,提供正式的税务意见或帮助解决税务纠纷,这些工作通常不会认为损害审计独立性,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工作通常受到税务机关的核查。

4.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知悉、发现可能存在重大舞弊行为,应:A.运用专业知识判断该公司是否确实存在舞弊行为;B.与该公司管理当局讨论,并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槁。这两种方案中哪一种方案更为有效?
答: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错误或舞弊可能存在的迹象时,应当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实施修改或追加的审计程序后,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错误与舞弊是否存在,如果确实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
确定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适当处理。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知悉、发现可能存在重大舞弊行为,仅与该公司管理当局讨论,并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是不够的。
5.问:运用分析性复核,可以达到“真实、机械准确性、分类”的审计目标吗?请举例说明。
答:分析性复核程序通常有三种用途:O)在审计计划阶段,帮助注册会计师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及范围;Q)在审计实施阶段,直接作为实质性测试程序,以收集与账户余额和各类交易相关的特殊认定的证据;d)在审计报告阶段,用于对被审计单位会计
报表的整体合理性做最后复核。因此,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真实性目标,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商业银行时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验证利息收人、支出的真实性,计算可以实现机械准确性的目标,检查可以实现分类的目标。
6.问:口头证据一般比环境证据更为可靠吗?为什么?
答:两者没有可比性。口头证据属于基本证据,可以作为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结论的佐证,而环境证据不属于基本证据,只是帮助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和环境,以确定重大错报风险领域。
7.问:下列各项目中通常应属于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的有:A.须经管理当局职业判断的会计事项;B.有异常波动的会计报表项目;C.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发生变动的项目;D.会计报表截止日前后发生的经济业务。
答:上述事项都有可能成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领域。须经管理当局职业判断的会计事项如会计估计;有异常波动的会计报表项目如主营业务收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发生变动的项目如采购存货;会计报表截止日前后发生的经济业务如销售等,都是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并
予以审计的。
8.问:关联方及其交易对会计报表反映有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重大的关联方及其交易,还是在会计报表中披露?
答: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关联方交易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时,应当首先着眼于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披露的充分性。关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财政部于2002年印发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如果没有
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金。关于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充分性,财政部于1997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凡是在关联方之间发
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都应视为关联方交易。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方交易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占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等(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
额的交易人 因此,如果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或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充分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视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外,还要关注关联方交易的合法性。
9.问:函证银行存款,应以哪个数为函证数额,是调节前,还是调节后?
答: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的实质性测试程序为:*)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是否相符;Q)分析性复核程序;D)取得并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函证银行存款余额;6)检查一年以上定期存款或限定用途的存款;柏)检查大额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门)检查
银行存款收支的正确截止;侣)检查外币银行存款的折算是否正确。
因此,函证银行存款,应当在调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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