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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前辅导《审计》第十八章学习辅导(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1日
1、代理记账机构机构一般有两类:一类是专门代理记账机构,如一些地区试点的代理记账站、记账专业户、代理记账公司等;另一类是兼办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咨询公司等。

2、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3、代理记账的程序:

(1)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

(2)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3)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4)提供税务资料和承办其他会计业务。

4、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工作规则

(1)遵守会计法律、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5、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正和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琵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业务约定书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在执行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由财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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