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施以下必要审计程序,以确定关联方交易是否已作适当记录:
①询问管理当局,以了解关税方交易的目的及定价政策。
②检查有关发票、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这有助于证实关联方交易的实质与形式是否相符,协议数量与实际数量是否相符。
③确定有关交易是否已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及管理人员批准。若未获批准,一方面说明该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有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则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审核该笔交易的披露情况,而且要重新评价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扩大审阅范围。
④检查会计报表中关联方交易金额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合理性。
⑤核对关联方之间同一时点的账户余额,必要时与其他注册会计师沟通,核实关联方某特殊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关联方交易。这有助于发现那些存在虚假记录的关联方交易。
⑥检查有关抵押、质押品的价值及可流通性。若发现有抵押、质押品的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或可转换性差等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对这类交易的对象作重点检查,以确定交易对象是否为关联方,相互之间的交易是否为关联方交易。
(5)必要时,追加以下审计程序,检查重大关联方交易:
①询证关联方交易的条件及金额,并检查关联方拥有的相关证据。
②向有关中介机构询证或与其讨论关联方交易的相关重要信息。
③就重大应收款项及担保,获取关联方偿债能力的信息。
(6)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索取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声明书。
(7)验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恰当。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的基础上,确定对审计报表的影响:当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未能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其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如果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