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解期初余额这个概念,需要把握以下情形:
(1)期初余额是所审计会计期间期初已存在的余额。期初已存在的余额是由上期结转至本期的金额,或是上期期末余额调整后的金额。但期初余额与上期期末余额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就一般而言,期初余额是上期账户结转至本期账户的余额,在数量上与上期金额相等。但是,有时由于受上期期后事项、会计政策诸因素的影响,上期期末余额结转至本期时,需经过调整或重编。
(2)期初余额反映了前期交易、事项及其会计处理的结果。
(3)期初余额审计与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相联系。期初余额是本期会计报表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慎重的态度,去判断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影响的程度。判断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应着眼于以下三方面:一是上期结转至本期的金额;二是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三是上期期末已存在的或有事项及承诺。
2.期初余额审计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一般无需专门对期初余额发表审计意见,但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并充分考虑相关审计结论对所审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影响,也就是说:
(1)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一般无需专门对期初余额发表审计意见。
(2)虽然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对期初余额发表审计意见,但是要对期初余额进行适当审计,因为期初余额是本期会计报表的基础。
(3)注册会计师要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审计形成的相关结论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以决定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如上期会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可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3.期初余额的审计目标:
(1)会计报表期初余额是否存在对本期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错报或漏报;
(2)上期期末余额是否正确结转至本期,或者已恰当地重新表述;
(3)上期适用的会计政策是否恰当,是否一贯遵循,变更是否合理;
(4)上期期末存在的或有事项是否已作恰当处理。
4.期初余额的审计程序:
(1)分析被审计单位所选用的会计政策是否恰当,是否一贯运用。如有变更,是否已作适当处理和充分披露。
(2)了解上期会计报表是否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上期会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可通过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但应当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以判断获取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3)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若是,则后任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注意其中与本期会计报表有关的部分。
(4)如实施上述审计程序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前期会计报表未经审计,应对期初余额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①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内容诸如对本期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政府新颁布的影响行业发展的法规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②审阅上期会计记录及相关资料。在审阅时,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其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
③结合对本期会计报表实施的审计程序证实期初余额的真实性。例如,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的期初余额,通常在本期内即可收回或支付,则此后收回或支付的事实即可视为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期初余额存在的适当证据。
④补充实施适当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比如,就存货而言,审计本期交易仍难获取期初余额是否适当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通常必须采用其他审计程序。例如,审阅被审计单位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测试期初存贷项目的价值量,以及运用毛利百分比法分析比较。对于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期初余额的审计,注册会计师通常要检查其期初的有关记录。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向第三者函证以获取对期初余额的确认。
(5)初次接受国有企业委托,如前期会计报表未经审计,应尽可能获取其管辖财政机关对该会计报表的批复。
(6)结合上述审计结果,形成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其对本期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
①如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对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②如期初余额存在严重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③如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相关事项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如其影响尚未消除,注册会计师仍应在审计报告中进行适当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