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存货的监盘
总结:
1.制定监盘计划:
(1)了解被审单位特点;
(2)和管理当局复核讨论被审单位的盘点计划;
(3)制定监盘计划。
2.实施监盘程序
(1)观察被审单位盘点;
(2)进行抽查。
一、制订存货监盘计划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做出合理安排。
1.制定存货监盘计划的基本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在评价被审计单位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
2.制定存货监盘计划应实施的工作
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工作:(1)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2)了解存货会计系统及其他相关的内部控制;(3)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及重要性;(4)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5)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6)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7)复核或与管理当局讨论存货盘点计划。
(1)盘点时间安排
(2)存货盘点范围和场所的确定。
(3)盘点人员的分工及胜任能力。
(4)盘点前的会议及任务布置。
(5)存货的整理和排列,毁损、陈旧、过旧、过时、残次及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的区分。
(6)存货的计量工具和计量方法。
(7)在产品完工程度的确定方法。
(8)存放在外单位的存货的盘点安排。
(9)存货收发截止的控制。
(10)盘点期间存货移动的控制。
(11)盘点表单的设计、使用与控制。
(12)盘点结果的汇总及盘盈盘亏的分析、调查与处理。
3.存货监盘计划的主要内容
存货监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存货监盘的目标、范围及时间安排
(2)存货监盘的要点及关注事项
(3)参加存货监盘人员的分工
(4)抽查的范围
二、实施存货监盘程序
1.观察程序
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存货监盘过程中,应当随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存货盘点人员,注意观察被审计单位事先制定的存货盘点计划是否得到执行,盘点人员是否准确无误地记录了被盘点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2.抽查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适当的抽查,将抽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核对,并形成相应记录。抽查的目的既可以是为确定被审计单位盘点计划得到适当的执行(控制测试),也可以是为了证实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实物总额(实质性测试)。
抽查的范围通常包括所有盘点工作小组的盘点内容以及难以盘点或隐蔽性较强的存货。
抽查的方法:抽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性。如果发现差异,注册会计师一方面应当查明原因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另一方面,应当考虑错误的潜在范围和重大程度,在可能的情况下,增加抽查范围以减少错误的发生。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新进行盘点。
3.需要特别关注的情况
第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第二,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地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4.存货监盘结束时的工作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存货的性质和位置而无法实施监盘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
2.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监盘已经完成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存货进行适当抽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委托其他单位保管或已作质押的存货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如果存货所占比重较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实施存货监盘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4.首次接受委托的情况
当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2)审阅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3)抽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4)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