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计业务约定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签约双方的名称
(2)委托目的
(3)审计范围
(4)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5)签约双方的义务
(6)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7)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8)审计收费
(9)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10)违约责任
(11)签约时间
(12)其他有关事项
四、审计范围
就会计报表审计而言,凡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有关、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有关的资料,均属于会计报表的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包括:
1.与会计报表有关的资料。
a.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性资料是否可靠
b.有关报表是否在会计报表中得到恰当的反映
2.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有关
a.绝对肯定的审计意见是难以形成的。
b.当发现可能存在错误与务必的迹象,并可能导致会计报表重要反应失实时,须扩大审计程序,已证实问题或排除疑点。
c.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根据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六章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有:审计证据的特性;审计证据的获取;审计工作底稿的形成。
一、审计证据的种类
在审计实务中,不同程序可提供不同的审计证据,而不同的审计证据可用来证实不同的会计报表认定。
一般而言,注册会计师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可以按其外形特征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四大类。
1.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通过实际观察或清点可以确定其是否确实存在的某些实物资产。实物证据通常是证明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非常有说服力的证据,但实物资产的存在并不完全能证实被审计单位对其拥有所有权。因此,对于取得实物证据的账面资产,还应就其所有归属及其价值情况另行审计。
2.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所获取的各种以书面文件以形式的一类证据,它包括与审计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大量地获取和利用这类证据,因此,可称之为基本证据。
书面证据按其来源可分为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
(1)外部证据是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组织机构或人士编制的书面证据。一般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外部证据又可分为:
a.直接递交注册会计师的外部证据
b.被审计单位持有并提交注册会计师的外部证据
c.注册会计师自己编制的各种计算表、分析表
(2)内部证据是由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职员编制和提供的书面证据。一般而言,内部证据不如外部证据可靠,但当内部证据在外部流转并得到印证时,具有较强的可靠性;或者在被审控制较为健全的情况下,内部证据的可靠程度也是较高的。
3.口头证据
口头证据是被审单位职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对注册会计师的提问做口头答复形成的一类证据。一般而言,口头证据本身并不足以证明事情的真相,往往需要得到其它相应证据的支持。
4.环境证据
环境证据也称状况证据,是指对被审单位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事实。它包括:
(1)有关内部控制的情况
(2)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的素质
(3)各种管理条件和管理水平总之,环境证据一般不属于基本证据,因此,一般不能直接得出审计结论,但它可帮助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单位及其经济活动所处的环境,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判断所必须掌握的资料。